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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摄宝 发表于 2020-5-26 16:09 不是商业用途没事吧?把新的法律发上来看看
2020-5-26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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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7:07:05
2020-5-26 17: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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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5-26 17:35 民法典基是原民法的集成,基本是原民法系列原则。肖象权尊循无大变化。 ...
2020-5-26 18:46:03
不死的小强 发表于 2020-5-26 17:36 感谢老师解惑
2020-5-26 1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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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5-26 18:46 看了强兄截图,与原来没大区别。但需注意的是,肖像权人起诉的新案例需注意。条文在实践中是怎样关联的。 ...
2020-5-26 20:48:48
不死的小强 发表于 2020-5-26 20:18 慢慢关注以后的案例,我担心有点朝向西欧那个方向发展,不经同意不能拍人,还好我们这里最多是不能公开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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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5-26 20:48 拍了美女偷偷在家自己看? 大方点,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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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的小强 发表于 2020-5-26 21:37 我只是担心普通街拍也会变得像做贼一样,所以我挺佩服日本街头摄影师Tatsuo Suzuki 的,拿着相机怼上去: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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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5-26 22:41 photographer还是recorder,recorder是基本的、基础的、也是进化的。 photogr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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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的小强 发表于 2020-5-26 23:08 新闻单位卷和相机,镜头都不要钱 天分我没有,我真的没有,西痴老师你别忽悠人了,打死我都不信。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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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6-10 09:48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 ...
2020-6-10 1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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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痴 发表于 2020-6-10 13:21 那就再加一句,在本论坛非恶意发表人像作品没人告您。如有,您产生的损失我来补。注意,别把人家拍丑了!注 ...
2020-6-10 13:45:12
单反新手 发表于 2020-6-10 10:03 哈哈哈摄影人,人才济济。民法大客堂。学习了。
退坑帖 黑白和反转
夏天的回忆
树 天空 和 地面
三十的年货
新湖
小区门口
该内容的版权归© 不死的小强 所有!
2020-5-26 15: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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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6:28:16
只是在审议的草案,我觉得大概率会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 没找到全文在哪里
其他的网站转载的有很多比如
https://www.sohu.com/a/396340654_120056527
http://www.elawcn.com/rule/2019/1217/524.html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558716
在草案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三条
主要我觉得有关的是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千零二十条,一千零二十二条
不知道能否转载非官方的草案,毕竟很严肃的事情,具体条文还请您到政府官网上去查阅。
2020-5-26 16:29:43
因为刚才的回复包含链接,显示需要审阅,所以可能过一阵您可能才能看到刚才那个回复。
也许那个回复会变成4楼
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三条)
重点在 一千零一十九条 一千零二十条 一千零二十二条
现在全文网上到处都是,您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很容易就找到了
也可以去政府官网去找~~
我下面这张图是截屏得来的,不保证准确或正确,严肃起见,请查阅官方原文
以前公共场合拍摄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丑化侮辱就可以了,现在更为严格了,这对以后的纪实摄影,街头摄影都会有冲击吧。
当然现在还没有审议通过,所以暂时都没有问题,这些可能以后都需要改变,反正没搞清楚之前,我继续拍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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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7:07:05
这是我们现在的活动规则,历次好像都是这样。然而如果民法典审议通过,是不是以后牵扯到人像的时候都要签肖像权协议,而且必须约定使用期限,否则可以随时撤销,但是损失如何合理计算。
事先说明我不是对网站活动有意见,只是探讨一下未来可能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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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7:35:22
民法典基是原民法的集成和补充完善,基本是原民法系列原则。依法治国需要一个民法体系,民法典既是。肖象权尊循无大变化。国际有基本原则,肖象权侵权法源沒根本冲击性的变化。
2020-5-26 17:36:56
感谢老师解惑
2020-5-26 18:46:03
看了强兄截图,与原来没大区别。但需注意的是,肖像权人起诉的新案例需注意。条文在实践中是怎样关联的。案例才是对法条的最好解释。案子判决一般会参考成案,多数法官判案前会参考成案。中国法律给予法官的裁量权比较大。
2020-5-26 19:11:34
再讲两个大家最容易理解的评判不侵权原则:一是非赢利,二是非恶意(或非涉嫌恶意),就不会牵涉到严重侵权。所以一般摄影爱好者不必过分顾虑肖像权问题。
我们这个时代,人人几乎都是摄影师,又人人都是MODE。你不知道你已经出现在多少人的照片里、朋友圈里。人们比原来对肖像权的概念大不一样了。
2020-5-26 20:18:14
慢慢关注以后的案例,我担心有点朝向西欧那个方向发展,不经同意不能拍人,还好我们这里最多是不能公开拿出来给人看,印刷出版或者放网上,拍完放自己家里偷偷看还是可以的。
2020-5-26 20:48:48
拍了美女偷偷在家自己看?
大方点,发论坛!
但把西施拍成东施的别发!
2020-5-26 21:37:44
我只是担心普通街拍也会变得像做贼一样,所以我挺佩服日本街头摄影师Tatsuo Suzuki 的,拿着相机怼上去,不过貌似日本人也不待见他。现在也有点理解Vivian Maier把照片藏起来的做法了。
我是看见啥拍啥,因为我本身比较怵人,不敢往前凑,所以不论男女拍的都少,美女就更少。 最重要的是美女都不让我拍,拍了也不让发 。我要是有打鸟的老师们那么大的镜头,再穿个马夹事情可能就好办多了,至少没看到照片前肯定能唬住她们
我还是做recorder比较好,努力把东施拍成东施,西施拍成西施,不做photographer
2020-5-26 22:41:26
photographer还是recorder,recorder是基本的、基础的、也是进化的。
photographer是练出来的。你如果进了新闻单位,就是另外的想法了。现在是自媒体时代,当你拿起相机的时候,忘记你原来的职业,大胆把自己当作记者、摄影师。许多自媒体的作品,比大媒体做的都好。
你有摄影天分,相信自己!也请相信我的眼光。放开大胆去拍!
十
2020-5-26 23:08:27
新闻单位卷和相机,镜头都不要钱
天分我没有,我真的没有,西痴老师你别忽悠人了,打死我都不信。虽然你很友善的鼓励人,但是我真没有,而且这个时代努力,运气,环境背景比天分重要。大多数人都没到拼天份的地步。 向Robert Frank那样的人也就那么几个,就连朴树这么有天分的人也会唱"直到看见平凡才是唯一的答案"。 我只是相信勤奋坚持就是人生的边界,修行有多深就能走多远。
不敢去拍人,也不是因为我不相信天分,主要是怕我打不过他们,而且和人打交道不是我擅长的领域。
西痴老师早点睡吧,不早了,注意身体。
2020-5-26 23:47:27
俺不忽悠人!记住:你确实应该增加自信。你真是金子,哪里都埋没不了。不要怨别人和环境及其他。
把你的手机摄影功能用好,照样干出事业。不要唯条件论。不要让物质限制了你的想象力。任何人总是受舞台限制的,但也正是有限的舞台给了演员以无限精彩的表演。不用羡慕别人的舞台,熟悉自己的舞台,充分用好您自己的舞台。不怕世界给您的舞台小,就怕您用不好。
2020-6-10 09:28:38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020-6-10 09:48:16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包括了长河论坛这类范围内,肖像权人无法定追诉权。
2020-6-10 10:01:13
强兄,看一下,胆子可以大点了吧?期待您的人像作品!
2020-6-10 10:03:28
2020-6-10 13:09:43
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这句话十分令人费解,我胆子还是一如既往的小
假如说我拍了某人,要上传到网站,这显然属于还未公开的范畴
所以我倾向于这是指已经在别处公开的发表,但是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中,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而不侵犯肖像人和版权人的权利。
当然这需要以高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为准
所以拍摄某人,未经许可发表可能依然是问题,但是民不告官不究。
如何在摄影中平衡摄影师/公众权利和个人权利,这依然可能是个复杂的问题。
2020-6-10 13:21:08
2020-6-10 13:44:38
感谢西痴的仗义补损失,不过我还是不需要了。我并非刻意指本论坛,这是一个影响广泛的事情。也并非特指我,我也不是特别喜欢拍人像。
我只是希望在某些事情到来之前,给大家做个提醒。就如同超市门口有人进来响一下的那个铃。
也许我多心了,我就此打住吧,我也不想讨论下去了,还是等待未来的案例吧。
2020-6-10 13:45:12
谢谢老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