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类评选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规定,按照《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
2、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比赛、展览、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3、在前两届(2014—2015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作品奖的个体作者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主办的比赛、展览中获一等奖以上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正式发表和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好评影响较大的作品。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摄影作品奖:一等奖1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设置、终评、表彰等工作。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九届泰山文艺奖摄影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宣传文化各单位(厅局级)、部队驻鲁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艺术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1-5件。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摄影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提供作品(10寸原片及JPG格式不小于2MB电子版)、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2、各单位须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摄影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摄影类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委会办公室及省摄影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贾虹荀 张世刚  电话:0531-86059026  86057281 )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摄  影  家  协  会
                              2016年4月20日


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
评选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要求,按照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鲁评组办函〔2016〕6 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文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这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文艺事业发展建立的荣誉体系,也是“以奖代投”扶持文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评选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规范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评出反映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推出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为推动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二、评奖对象与标准
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1、艺术作品评选对象: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集体或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等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艺术作品原则上是上两个年度内(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戏剧、电影、电视剧等题材和体裁重大、创作投入多、生产周期长的艺术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署名并经单位或文联相关协会审核批准后申报。以我省为主、与省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省主创单位申报;
(4)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的作品可参评;
(5)在前两届(2014—2015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的作品本届不再参加评选。凡是上届参加过泰山文艺奖评选的作品,无论是获过奖的还是未获过奖的,均不能参加本届泰山文艺奖的评奖;
(6)参评入选作品要适当向基层文艺工作者和青年艺术家倾斜。
各艺术门类具体的奖项设置和要求,详见各艺术门类的《评选细则》。
2、艺术作品参评条件:
(1)主题鲜明,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和独特个性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深受欢迎喜爱的作品;
(4)市场反应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作品;
(5)获奖档次高,获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作品。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为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终评结果及颁奖等事宜。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省评选委员会主任,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我省艺术家、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以著名艺术家、专家为主体。
2、“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初评委员会”在省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按艺术门类分设初评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5-7名。
   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成员构成要求:
(1)成员从各艺术门类的知名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各艺术门类内同一部门和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2人;   
(3)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初评委员会成员;
(4)初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3、“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纪律监督组” 负责督察评奖工作的全过程,并请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评奖结果客观公正。
4、“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在省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厅局级)、部队驻鲁单位政治部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申报作品。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和大企业的作品申报工作。   
申报作品须经本单位或市、大企业、(区)县文联专业协会推荐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每个艺术门类的作品数量一般不超过6件。   
各市、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作品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及省级艺术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2、初评。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初评工作会议。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主持各门类的初评工作。初评会议经认真审听、审看和审议入围作品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
3、终评。省评选委员会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向省评委会汇报初评结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评选出一等奖候选作品。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未评出一等奖的艺术门类可适当增加二、三等奖数额。
4、公示。评奖结果在《大众日报》、《山东艺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反映举报。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5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评奖结果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五、相关事项
1、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获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获奖作品及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4、第九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品申报及评选工作,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7月15日止。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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